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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规章制度目录

 

1.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会议议事制度

3.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4.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募集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5.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6.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7.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8.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9.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10.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11.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12.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合作资助办法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理事会职权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基金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充分有效发挥基金会作用,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研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等;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金会理事长工作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理事会,由秘书长负责召集;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5.审批基金会资助活动资金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以上职责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三、基金会秘书长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5.拟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6.审批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

7.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

1.积极对接联络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开展定向资金募集,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2.代表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手续,负责准备各类捐赠协议书文本、捐赠仪式的会场准备、会务接待等工作;

3.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及感谢信的制作、起草与发放;

4.负责审核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及雄安新区合作开展资助活动的申请材料,筹划组织开展合作资助活动;

5.负责起草合作资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协调媒体进行报道或在有关网站公开发布;

6.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及雄安新区基金会利用本基金会资金开展资助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本基金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7.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8.负责本基金会年检、评估的资料、表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依法合规按章办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会[2001]41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本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做好财务收入、费用等日常会计

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3.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费用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类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4.做好财务稽核工作。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5.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做好结息工作;

6.做好存款管理工作。保管网银U盾。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7.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8.做好印章管理工作。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9.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0.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会议议事制度

 

为切实做好省社会救助基金会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若有其他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可另行安排会议;

2.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时,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3.有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4.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参加,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议题范围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研究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等;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

8.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2.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理事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四)会议要求

1.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基金会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字。

(五)会议纪律

1.理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由秘书处备案;

2.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会议的召开

1.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其他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二)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具体举措;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3.听取秘书长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4.研究确定资金募集计划、联合资助活动等相关事宜;

5.其他需要由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要求

1.理事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收集,根据急缓程度排出顺序,报请秘书长、理事长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准备;

2.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3.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名,报理事长签批后归档;

4.因故无法参加或无法准时参加会议者,应向理事长请假,报秘书处备案。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合理高效使用及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2020年6月制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厉行节约,保证重点;完善程序,规范高效。

第三条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所有资金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基金会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基金的募集计划要经过理事会审议,每年定期公布收入账目。

第十一条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接受货币资金形式捐赠的,以实际到账金额直接入账;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基金会获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须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的一次性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支出账目。

第十四条  支出费用包括资助费用、管理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资助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签字支付。管理费用支出,一万元(不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由捐赠方出资并确定资助对象的项目,按权限审批,不再上理事长办公会议定。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相关单据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6%,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等。管理费主要用来源于注册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每年理财增值部分。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成本控制,务求管理和运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第六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负责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严格按照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票据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票据归还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资金募集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工作,有效动员社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开展的所有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类别包含:

1.现金、支票、汇票、证券、基金;

2.股票、产权契约;

3.物资(含服务)、技术援助;

4.房产、遗产及其他财产。

第四条  资金募集对象:热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条  所有募集资金方式均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基金会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有募集资金义务。秘书处负责资金募集和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提供信息服务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策划捐赠活动仪式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品和感谢信等。

第八条捐赠资金到指定账户后,秘书处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由秘书处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第九条  对实物捐赠,由秘书处安排与捐赠者直接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条  各类捐赠资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会【2001】41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年终由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发现损坏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购买、受赠、报废、毁损等业务,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保证本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证书包括基金会法人证书。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三)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基金会认为使用印章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捐赠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所有证书、聘书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本基金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统一保管;财务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包括法定代表人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用印后应及时放回存放处;

(三)严禁员工私自将基金会印章带出基金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签批单》,并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印章带出使用期间,用印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停用印章:

1、基金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七条 本基金会证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如需使用证书或复印件,应请示基金会秘书长同意,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及《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二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信息;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拟开展的资助活动自该活动方案批准后公开活动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八条  在资助活动终止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官网公开资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理事监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在出差时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要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1),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五条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包干。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

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80元包干。

第八条报销管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有批准文件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1

差旅城市间交通费

 

  级别

 

 

 

级   

交通工具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表2

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

石家庄(省会城市)

800

450

350

 

 

 

 

 

2

张家口市

800

450

350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50%

3

秦皇岛市

800

450

350

7-8月

1200

680

500

50%

4

廊坊市

800

450

350

 

 

 

 

 

5

唐山市

800

450

310

 

 

 

 

 

6

沧州市

800

450

310

 

 

 

 

 

7

衡水市

800

450

310

 

 

 

 

 

8

邢台市

800

450

310

 

 

 

 

 

9

承德市

800

450

350

7-9月

1000

580

580

25%-66%

10

邯郸市

800

450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13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4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5

厦门市

900

500

400

 

 

 

 

 

16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7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8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19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3

深圳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5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6

重庆市

800

480

370

 

 

 

 

 

27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8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9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1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2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4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基金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工作人员,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对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人事代理、日常工作管理、考核。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试用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七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五)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基金会所聘工作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方可正式聘用。

第九条 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基金会和聘用工作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员工离职和解聘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离职和解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辞职申请: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30天提交《离职申请表》,待批准后,填写《离职交接单》开始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二)离职申请由秘书长批准。

(三)离职手续:工作人员须按《离职交接单》中规定的程序完成交接工作、结清各种费用、经财务审核完毕后,方可离职。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工作人员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事项的移交:

1、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业务资料、档案和电子资料等;

2、未处理完毕的业务说明;

3、未用完的名片、办公用品;

4、个人使用及保管的资产等;

5、各种领款未报销单据;

6、其它应移交的事项。

(四)工作人员从基金会离职后,重新再进入基金会时,该员工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将从再次入职的时间开始计算。

(五)工作人员解聘。工作人员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将有权解聘:

1、工作人员不适合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因请假超过规定的,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3、品行欠佳、违反单位规定的;

4、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5、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且被羁押或提起公诉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河北民政厅发起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参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制定。

第一条  工资构成。基金会聘任专职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础工资。

第二条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依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十三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十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参照《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薪级工资。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不同的岗位执行不同的起点薪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的工资标准及各岗位的起点薪级规定参照《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执行(每年调整一级薪级)。

第四条  绩效工资。基金会实行绩效工资后,基础绩效参照本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执行;奖励绩效、津贴和补贴参照河北省民政厅直属单位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合作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省、市对县(市、区)基金会的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市、县基金会开展合作资助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社会救助基金会之间是指导和合作关系。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市、县三级基金会开展合作资助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合作资助活动的条件:县(市、区)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时,可申请市基金会合作开展资助活动;市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时,县(市、区)可通过市基金会向省基金会申请合作开展资助活动。省基金会资助县(市、区)年度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6%。

第四条 开展合作资助活动审批程序:

1.县(市、区)基金会先向市基金会提出申请,如市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值产16%时,县(市、区)基金会可通过市基金会向省基金会申请合作开展资助。

2.省、市基金会接到申请后,对下一级基金会实际支出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3.县(市、区)基金会根据省、市基金会确定支持额度,上报拟合作资助对象名单和金额,省、市基金会审核后予以资助。

第五条  省内部分地方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资助对象急剧增加时,省、市基金会应主动与当地基金会开展合作,分担部分资助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会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